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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M诈骗案不起诉辩护意见

 

数额巨大的诈骗罪指控,本人经阅卷依在案证据提出了存疑不构成犯罪的无罪辩护,检察机关认为构成犯罪,建议对WM从轻量刑处罚三年有期徒缓刑,出罪辩护取得轻罪从宽缓刑效果,当事人WM同意认罪认罚愿意,当事人意愿及利益最大化这是律师工作原则,得尊重当事人意愿,具结书我就不在辩护人处签字了,该案也算收官。辩护意见如下:

 

SYBGJSX市人民检察院:

    新疆君和信律师事务所接受犯罪嫌疑WM家人的委托并经WM本人同意,指派我担任WM涉嫌诈骗罪案审查起诉阶段的辩护人,现根据本辩护人查阅公安机关移送贵院案卷材料情况,辩护人现提出初步辩护意见,供商榷或参考:

 一、辩护人认为即使WM有弄虚作假的行为或欺诈行为,WM的行为客观上属于民事欺诈行为,WM行为不构成诈骗罪。理由如下:

(一)WM收到LLL款项125700元,依法应认定借款,属于民间借贷法律关系。

1.WM给LLL出具了15.2万元的纸质借条

(1)借条(侦查卷3P41)具体详细内容为“借条  WM(身份证号......)将2月14日归还LLL15万2千元,拾伍万贰仟元。20XX年2月10日 WM”。

从以上客观事实足以反映,20XX年2月10日WM应LLL的要求在给LLL出具了内容为WM向LLL借款15.2万元的纸质借条,说明WM确实是向LLL在借款,WM确认了此前的收到的LLL的款项是借款。LLL提出打借条的要求行为和接收借条的行为,更说明LLL也是确认WM是在向其借款 。WM出具借条、LLL愿意接受借条的行为,双方确认152000元是WM向LLL的借款并有归还的归还的意愿。

(2)LLL的第1次《询问笔录》(20XX.2.16)陈述(侦查卷2P70)问:WM向你借的钱是否打相关凭证?答:没有给我写这样的欠条,事后我向WM要钱,WM给我写了一张15.2万元欠条。问:你说一下WM给你写的欠条内容?答:借条,WM(身份证号......),将2月14日归还LLL15万2千元,拾伍万贰仟元,下面是WM签名,日期20XX年2月10日。问:WM为什么要给你写这张15.2万元欠条?答:因为这是从我认识WM开始,一直到现在给他转账的钱。

LLL的《询问笔录》的陈述确认前述借条的客观存在,LLL陈述本人更确认WM借的其15.2万元。

2.WM应LLL的要求又在微信里给LLL出具了15.5万元的电子借条。

LLL提交的其与WM的微信聊天侦查卷2P152中截图明确反映,LLL给WM发送“我爸刚给打电话了,我把你写的这个条发给了,我爸说这个写的不对,你晚上下班了回来了从新写一下。”

LLL提交的其与WM的微信聊天侦查卷2P153中截图明确反映,LLL为要求WM重新打借条主动给WM其身份证号码,并把借条的样式内容写好,LLL明确向WM指示“你照这个写吧”,LLL让WM在微信里按其拟定的借条内容在微信里出具了电子借条,电子借条日期落款20XX年2月18号,LLL再次提出向要求WM打借条(电子借条)的行为说明LLL再次认可确认是WM借款15.5万元。

3.涉案两次借条15.2万元(纸质)和15.5万元(微信电子)金额中含有利息,更能说明涉案款全是借款。

LLL提交的其与WM的微信聊天侦查卷2P142-侦查卷2P145中截图明确反映,LLL在微信里确认WM欠其14.7万元,WM也认可欠LLL14.7万元,WM也在微信里说多给利息、利息是他的,但LLL要求两次出具借条(纸质和电子),且对出具的借条金额没有提出任何异议,更能说明LLL是收取WM的借款14.7万元的利息的,LLL才收执WM的15.2万元的纸质借条和15.5万元的电子借条。

WM第1次《讯问笔录》(20XX.3.3)侦查卷2P14-P15供述:问:为什么要打150000元左右的借条?答:因为LLL算的,LLL的要利息,利息好像就要1万多元,所以我给LLL打了150000元左右的借条。从该供述结合两人前述微信聊天内容更能说明LLL才收执WM的15.2万元的纸质借条和15.5万元的电子借条是包含利息的。借款付息就是民间借贷行为。

4.截止2月10号LLL还在给WM借款。

LLL(微信号:XXXXX)与微信号: XXXXX(WM)2021年11月1日至20XX年2月15日微信支付转账电子凭证(交易明细)2页(侦查卷2P77-P79),在20XX年2月10日LLL还在自愿借款给WM。

5.WM被刑事立案后,LLL收WM父母的归还的款项就是WM向LLL借款事实清楚。

LLL收条(侦查卷3P40)“今20XX年3月7日收到WM借款,由ljWB(妇夫)转账归还总计150000元(壹拾伍万元整)现在借款全部还清。收款人:LLL”。在收条中两次确认15万元是WM的借款,证明LLL认可是收到的借款15万元。

从以上案前、案中、案后LLL相关行为确认的事实说明LLL是认可WM借款的事实。

综上,LLL、WM两人间的行为完全属于《民法典》及最高人民法院民间借贷司法解释规定的典型的两个自然人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法律关系,LLL是出借人(贷款人),WM是借款人。

二、公安机关《起诉意见书》认定WM非法占有LLL款项的主观故意,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一)WM有归还款项意愿,WM还款和还清款项意思表示明确,没有不还的意思表示。

1.综上说明LLL是出借人(贷款人),WM是借款人,且WM出具15.2万元的纸质借条和15.5万元的电子借条中均有还款和还清的意思表示。

2.WM第1次《讯问笔录》(20XX.3.3)侦查卷2P16供述内容中:问:你是否有偿还能力?答:我没有能力偿还,我可以给我父母说,让我父母偿还。WM第3次《讯问笔录》(20XX.3.10)侦查卷2P29供述内容中问:LLL是否找你要过这些钱?答:他找我要过五六次钱,但是我没有,就一直我理由施着他,后来我给他打了一张借条。问:你是否有能力给LLL还钱?答:我自己没有能力给LLL还钱,我只能后面找父母给LLL还钱。问:你是否找过你父母给LLL还钱?

答:没有。我还没敢给父母讲这个事情,想着拖一段时间再说。以上WM的多次供述足以说明,WM供述涉案款项没有不归还的想法,WM是要还钱由还钱的意思表示,且也想好了让其父母帮着还款的清偿债务的具体方式和办法。若逾期未还表明不了WM逾期后就不归还。

     3.LLL是从WM妈妈lj处承租的房子,其实WM的家就在LLL租住房子在同一个小区(SYBGJS小区),LLL也知道WM妈妈lj。若LLL找lj可能这欠款早就了结了,不至于被立案。

(二)WM实际上具备归还LLL涉案款的能力。

WM其个人名下有自己房产,其有一定的还款能力。WM房产证复印件(侦查卷3P42),说明WM有自己位于SYBGJSX市SYBGJSSYBGJS路西一巷X号X栋X层X单元SYBGJSX室单独所有的面积9X.SYBGJS平方米的房屋重大资产财产,该房产价值至少大于案款两倍之多,WM应当是有偿还LLL借款的能力。

三、涉案款的出借人LLL的借款已经全部结清,LLL损失已经挽回,WM的行为危害性已降低到最低程度。

LLL收条(侦查卷3P40)“今20XX年3月7日收到WM借款,由ljWB(妇夫)转账归还总计150000元(壹拾伍万元整)现在借款全部还清。收款人:LLL”。在收条中两次确认15万元是WM的借款,足以说明LLL认可是收到的借款15万元。结合前述LLL微信里认WM可欠款14.7万元事实,说明LLL还收取了利息。LLL的借款已经全部付清,不存在损失。更说明WM让其父母帮着还款的清偿债务的想法很现实,也会实现,不存在虚构欺骗还款情况。

四、LLL已经完全谅解WM的行为并请求司法机关给与从宽处理。

谅解书(侦查卷3P38)(20XX.3.7)证明,LLL其收到WB归还的涉案款15万元,损失已经挽回,本人对WM诈骗行为予以谅解,并请公安司法机关对WM依法从宽处理。

五、WM全面供述违法事实态度好,请给予正面社会、好好做人的机会。

    六、WM与LLL同住一房子,属于舍友或宿友,从两人微信聊天里略见同吃、同看管宠物的情况看类似朋友亲属关系,本案不同于一般诈骗犯罪。

基于案卷材料反映的案件事实,辩护人认为WM在本案中虽然有虚构有关情况取得LLL款项的情节,在LLL认可借款的前提下,其主观上非法占有LLL借款的主观目的,事实根据不充分 ,且在其有房产财产有偿还能力情形下,且LLL所借款项已经全部结清,若将嫌疑人WM的民间借贷还款期限超期未归还拟认定涉嫌诈骗犯罪,将本案拟按刑事案件处理,存在WM诈骗犯罪客观方面及主观方面的法律障碍,在此情形下,本案WM行为法律性质构成民事欺诈行为,属于民间借贷纠纷,根据少捕慎押慎诉慎判的刑事司法政策,建议贵院依据《刑法》《刑事诉讼法》等规定,对嫌疑人WM做出不起诉决定的处理。

   

辩护人:新疆君和信律师事务所

石  斌                                

2023年2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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