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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H某交通肇事案审查起诉阶段辩护意见

 

XXXX人民检察院:

    新疆君和信律师事务所接受犯罪嫌疑人ZH某的委托,指派我担任ZH某交通肇事案审查起诉阶段的辩护人(辩护委托手续已经提交贵院),现根据本辩护人查阅公安机关移送贵院案卷材料,辩护人现提出辩护意见,供审查起诉时参考:

犯罪嫌疑人ZH某自认其行为构成犯罪即交通肇事罪,本辩护人尊重其认罪,辩护人对贵院拟指控ZH某交通肇事罪的定性无异议。但因ZH某具有交通肇事罪的以下一般情节、认罪悔罪态度好、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损失并取得谅解等情节,根据宽严相济和少捕慎诉慎押的刑事司法政策,辩护人认为贵院作为检察机关依法可以对ZH某做出不起诉决定或向人民法院公诉时可以对ZH某提出从轻减轻处罚及缓刑的量刑建议。

一、ZH某涉嫌的交通肇事罪属于一般交通肇事犯罪情节,不属于交通肇事罪法定的“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交通肇事逃逸”特别严重情节。

我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根据该条规定可以看出,交通肇事后的逃逸行为应当是交通肇事罪的量刑加重处罚情节。

《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33号)第三条规定,“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该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是“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1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二)死亡3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该解释第二条第二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是“(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五)严重超载驾驶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2017年7月22日公安部令第146号发布 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项规定,“交通肇事逃逸”,是指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当事人为逃避法律责任,驾驶或者遗弃车辆逃离道路交通事故现场以及潜逃藏匿的行为。

 辩护人认为,ZH某不具有《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情形,也不具有第二款第(一)至(五)项规定的情形。

虽然ZH某肇事造成一人死亡具有《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情形,但根据以上法律、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中“交通肇事后逃逸”或“交通肇事逃逸”立法本意和法定解释,“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交通肇事逃逸”的构成条件应包括:1、行为人主观上明知发生了道路交通事故。2、行为人客观上实施了离开交通事故现场的行为。3、行为人有逃避法律追究的主观目的。根据本案在卷证据反映“交通事故现场”客观实际情况,ZH某的行为不符合上述“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交通肇事逃逸”的构成条件,尤其是ZH某客观上未实施离开交通事故现场的行为,也无证据证明ZH某有逃避法律追究的主观目的。具体理由如下:

(一)ZH某客观上未实施离开交通事故现场的行为。

1.涉案《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已认定本案在案客观事实是涉及ZH某、被害人Z某某(事故已故)、T某某三个当事人的、造成Z某某死亡和两车损坏的一起道路交通事故,不是两起道路交通事故。

该事实有侦查卷2P202--P203中的XXXX公安局交警大队第6528XX1202204140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2022.4.30)认定的交通事故时间:2022年4月14日10时19分许;交通事故地点:XXX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发大道BL河桥头路段;当事人、车辆、道路和交通环境等基本情况;道路环境:事故现场位于XXX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发大道BL河桥头路段,一般城市道路,开发大道单向设有三条机动车道、一条非机动车道、人行道,限速50km/h,事故发生地东侧17.1米设有人行横道,开发大道道路中心设有绿化带隔离,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设有绿化带隔离,沥青路面,视线良好。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经过:2022年4月14日10时19分许,ZH某驾驶新MAXXXX号小型轿车,沿XXX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发大道由西向东行驶至BL河桥头路段时,先将路边清洁作业的Z某某碰撞,ZH某驾驶新MAXXXX号小型轿车继续沿开发大道由西向东运动,车辆运动至XXX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交汇处路段时,又与前方同向行驶的T某某驾驶的新MBAXXX号轻型厢式货车相撞,造成Z某某死亡和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2.本案在案客观事实是只有一个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即开发大道BL河桥头路段至开发大道管委会前路段为涉案的事故现场,不是两个道路交通事故现场。

前述事实有在卷的下列客观证据能够完全充分相互印证:(1)2022.04.14《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侦查卷2P6--P9)记载的ZH某驾驶车辆新MAXXXX号肇事位置,Z某某位置,T某某驾驶的新MBAXXX号位置;尤其是侦查卷2P9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续页对事故现场的三位当事人即ZH某、Z某某、T某某的记载确认;(2)2022.04.14《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侦查卷2P10);(3)2022.04.14《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照片》28张照片(侦查卷2P11--P25);(4)ZH某的2份2022年4月14日的巴州公安局XXX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交警大队2民警(XXX、XXX.热合曼)的《到案经过》事故过程说明(侦查卷2P4--P5)。

3.ZH某驾驶的车辆在事故现场与T某某驾驶的新MBAXXX号车辆碰撞后主动停驶在新MBAXXX号车辆前处,ZH某停驶车辆后执勤交警的才来到ZH某车前,ZH某没有逃离事故现场。

该事实有在案下列证据充分相互印证:(1)ZH某的2份2022年4月14日的巴州公安局XXX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交警大队2民警(XXX、XXX.热合曼)的《到案经过》中“在案件办理期间ZH某能够配合公安机关调查,无逃跑和阻碍执法行为的发生。”说明(侦查卷2P4--P5);(2)证人MXX(当天执勤交警)第1次《询问笔录》(2022.4.16)(侦查卷2P87--P93)笔录共4页中的陈述“问:你把你所了解的情况详细说一下?答:2022年4月14日10时15分许,我正在开发区开发区开发大道BL河平字路口处执勤时,......,我驾驶警车继续前往行驶,发现了那辆黑色轿车停在了XXX运钞车前方,于是我就把警车横着停放在了黑色轿车车前方,我下车后走到那辆黑色轿车驾驶室位置,看到车内就一名汉族男子,坐在车驾驶室,我就拉开车门让他下车,下车后我询问他怎么发生的交通事故,为什么跑?他口齿不清,说的乱七八糟,......。”“;(3)证人T某某第1次《询问笔录》(2022.4.22)(侦查卷2P94--P102)笔录共4页中的陈述“问:你把交通事故发生的经过详细说一下?答:2022年4月14日10时40分许,我驾驶新MBAXXX号车从开发区管委会停车场出来,准备返回公司,我当时驾车出了停车场之后行驶到开发大道,然后左转弯驶入了开发大道,沿最左侧车道行驶,刚走了20米左右,听到我车右侧车相处发出特别大撞击声,车也跟着晃动,我通过车的右侧倒车镜看到是一辆黑色的轿车,接着那辆黑色轿车又与我们车的右前方右前方发生剐蹭,停在了我们车的前方,......”、“问:交通事故是怎么发生的?答:我当时驾驶新MBAXXX号车,从开发区管委会停车场左转弯驶入了开发大道最左侧车道,大概刚往前走了20米左右,先是听到我车的右侧车辆发出很大的撞击声,接着通过右侧的倒车镜看到是一辆黑色的小型轿车,那辆黑色轿车又与我们车的右前方右前方发生剐蹭,最后停在了我们车的前方”。(4)现场照片。

4.把一个整个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割裂成若干个事故现场判定案件事实,分开分别认定认定ZH某责任,无法律依据。

5.侦查机关委托新疆XX司法鉴定中心做的第4项鉴定即“新M-AXXXX号小型轿车、行人Z某某及新M-BAXXX号轻型厢式货车三者肇事历程。”也是作为整个事故现场鉴定的。

新疆XX司法鉴定中心做的鉴定确定“由甲、乙两车车体表观检测结合现场情况、现场监控视频资料可确定,甲车、行人Z某某及乙车三者肇事历程为:2022年4月14日,甲车沿XXX经济开发区开发大道由西向东行驶至BL河桥头6号便民警务站前路段处,其车体前侧右部与由北向南行走的行人Z某某在现场东西走向机动车道南侧路沿石以北1.0m处最先发生碰撞,后甲车继续向东行驶过程中其车体左侧前部又与前方路口左转弯行驶至开发大道且向东行驶过程中的乙车车体右侧前部,在现场东西走向机动车道南侧路沿石以北8.4m处发生碰撞,碰后两车分别向东运动至其各自停驶位置路面处。”

6.XXXX公安局《起诉意见书》及XXXX公安局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均没有认定ZH某交通肇事逃逸情形。

XXXX公安局《起诉意见书》未认定ZH某交通肇事逃逸情形。XXXX公安局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在综合以上证据,是依据当事人ZH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之规定认定ZH某负事故全责任,包括对Z某某死亡和T某某的运钞车损失承担全责任。XXXX公安局交警大队及侦查机关XXXX公安局《起诉意见书》未认定ZH某交通肇事逃逸是及客观的、合法的。

本案的综上事实及证据,可以认定ZH某没有离开涉案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ZH某“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交通肇事逃逸的”行为或情形不存在。

(二)至于ZH某驾车与Z某某相撞后未停车继续前行至与T某某的运钞车相撞停车行为的历程的定性问题,不宜定性为“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交通肇事逃逸的”行为。

1.ZH某这一过程性、历程性行为  辩护人认为不能不承认ZH某的系列行为是在道路交通事故现场范围内,不能轻易就认定ZH某离开了道路交通事故现场。

2.ZH某驾车与Z某某相撞后诱发ZH某“心境障碍--双相障碍” 精神疾病躁狂或抑郁发作致其驾驶车辆继续行使的合理怀疑无法排除。

本案事故发生前,ZH某有近两年“伴有精神病性症状的躁狂发作”精神疾病史。

本事故发生前,ZH某已经是“伴有精神病性症状的躁狂发作”患者且历时两年;事故发生后的次日2022年 4月15日ZH某就被确诊为“双相情感障碍,目前为中度抑郁发作”;侦查程序中新疆XX精神病司法鉴定所的XX司鉴字【2022】第0245号《司法鉴定意见书》(2022.6.15)(侦查卷2P183--P196)的鉴定意见结论已经确定ZH某“心境障碍--双相障碍” ,这一系列的客观事实足以说明ZH某驾车与Z某某相撞后其精神疾病躁狂或抑郁发作的可能性及合理怀疑无法排除。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反映的情况能够证实:(1)新疆XXXXXXXX医院的住院病历(病案号:H1.2003839.1)记载:被鉴定人于2020年4月4日至2020年6月8日在该院住院治疗确诊“伴有精神病性症状的躁狂发作”(新疆XX精神病司法鉴定所的XX司鉴字【2022】第0245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已经有确认);(2)新疆XXXXXXXX医院的住院病历(病案号:H1.2110307.1)记载:被鉴定人于2021年4月24日至2021年7月6日在该院住院治疗确诊“伴有精神病性症状的躁狂发作”(由ZH某提供复印件,新疆XX精神病司法鉴定所的XX司鉴字【2022】第0245号《司法鉴定意见书》中未提供);(3)新疆XXXXXXXX医院的住院病历(病案号:H1.2206998.1)记载:ZH某于2022年4月15日至2022年4月23日在该院住院治疗。主要诊断:“双相情感障碍,目前为中度抑郁发作”(新疆XX精神病司法鉴定所的XX司鉴字【2022】第0245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已确认);(4)新疆XX精神病司法鉴定所的XX司鉴字【2022】第0245号《司法鉴定意见书》(2022.6.15)鉴定为ZH某为精神状态:心境障碍-双相障碍。(侦查卷2P183--P196);(5)事故发生前的2022年3月13日、2021年7月6日、2021年12月10日、2022年7月6日、2020年6月22日在新疆XXXXXXXX医院的购买精神障碍药品的处方笺(ZH某提供处方复印件)。

虽然新疆XX精神病司法鉴定所鉴定ZH某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但事故过程的发生不得不考虑其精神病史对事故发生的影响。

3.ZH某在其《询问笔录》《讯问笔录》中均多次陈述其踩刹车了就是刹不住,在其发病时误将油门当刹车的合理怀疑及可能性不能排除。

4.ZH某在事故现场的状态及表现“瘫软在地上”“他口齿不清,说的乱七八糟”也能说明其在处于发病状态,符合心境障碍-双相障碍症状表现。

该事实有以下在案证据证实:(1)证人马宇超第1次《询问笔录》(2022.4.16)(侦查卷2P87--P93)中的陈述“问:你把你所了解的情况详细说一下?答:2022年4月14日10时15分许,我正在开发区开发区开发大道BL河平字路口处执勤时,......发现了那辆黑色轿车停在了XXX运钞车前方,于是我就把警车横着停放在了黑色轿车车前方,我下车后走到那辆黑色轿车驾驶室位置,看到车内就一名汉族男子,坐在车驾驶室,我就拉开车门让他下车,下车后我询问他怎么发生的交通事故,为什么跑?他口齿不清,说的乱七八糟,......”“问:新MAXXXX号车车辆驾驶员状态是否正常。答:当时他神志不清,说话也口齿不清的,当时没办法交流。”;(2)证人T某某第1次《询问笔录》(2022.4.22)(侦查卷2P94--P102)中的陈述“问:他当时是什么状态?答:瘫软的坐在地上,只听到警车问他有没有受伤,他回答没有,就只有了解这些,其他就没有了。”(3)ZH某病史资料及新疆XX精神病司法鉴定所的“心境障碍-双相障碍”鉴定意见结合ZH某的证人看到的前述状态能够证实。

5.ZH某至今还在服用治疗精神障碍的药物。

(三)ZH某没有逃避法律追究责任的主观目的。

ZH某在其《询问笔录》《讯问笔录》中均多次陈述其踩刹车了就是刹不住。在事故现场配合检查、一直都在配合侦查机关的调查,在案无客观证据能够证实ZH某逃避法律追究的主观目的。

综上所述,ZH某未离开事故现场,在ZH某精神疾病发病事实存在这种情形下要认定ZH某“交通肇事逃逸”显然存在事实上和法律上的障碍。ZH某在事故中行为和情节不符合交通事故逃逸认定的前提条件。贵院拟指控ZH某交通肇事罪具有“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交通肇事逃逸”特别严重情节,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二、ZH某及家人积极赔偿被害人Z某某家属损失86万元,涉案新MBAXXX号车辆损失也已赔付,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依现行的法律、刑事司法政策、交通肇事罪的检察司法政策相关精神规定,可对ZH某做出不起诉决定。

ZH某及家人及时、多次、积极主动前往被害人处洽谈赔偿损失事宜。ZH某提交的的Z某某家属XX(儿子)、XXX(丈夫)《交通事故谅解书》(侦查卷2P214--P215)证实ZH某及家属对Z某某家属XX(儿子)、XXX(丈夫)就事故的后果深表歉意;ZH某及家属家属积极赔付Z某某家属XX(儿子)、XXX(丈夫)867314元,对被害人的近亲属安抚到位,足额赔偿;Z某某家属XX(儿子)、XXX(丈夫)要求对ZH某免于或从轻、减轻追究刑事责任。涉案新MBAXXX号车辆损失也已足额赔付。

对ZH某因本案犯罪造成的社会关系损害,ZH某及家人已经尽到最大努力进行了最大力度、最大程度的修复。

本案ZH某交通肇事,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积极赔偿损失并取得披害人谅解的,且肇事后未逃逸,也不属于无证、酒后、吸毒后驾驶机动车辆情形的,依据现行的轻型犯罪相对不起诉中交通肇事罪案件规定,本案可以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三、若依法向人民法院对ZH某提起公诉,ZH某涉嫌的一般交通肇事罪,其具有以下从轻、减轻的量刑情节,请贵院予以确认并在建议量刑时予以参考,并建议对其适用缓刑。

(一)ZH某及家人积极赔偿被害人Z某某家属损失86万元,涉案新MBAXXX号车辆损失也已赔付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具有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罚的情节。

(二)ZH某具有如实供述其全部犯罪事实的坦白情节,且具有视为自首情节。

1.ZH某在案的所有《讯问笔录》都能看出,ZH某从公安机关传唤后就如实全部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

2.ZH某在本案无交通肇事逃逸情节,且在事故现场无逃跑情形,在事故现场能积极配合交警部门抽血等检查。2022年4月14日事故发生当天,未对ZH某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在当天对其按《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做了《询问笔录》,在该笔录中ZH某如实交待了其所认知的案件事实,应当属于如实供述。按现行有关自首认定规定,应当视为ZH某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减轻处罚。

(三)ZH某自愿认罪认罚真诚悔罪。

ZH某第一次到案就如实供述的犯罪事实和罪行,且认罪认罚。其在侦查阶段和审查起诉阶段均自愿认罪认罚。

(四)ZH某系初犯、偶犯,无其他违法前科劣迹。

(五)对ZH某交通肇事罪可以建议人民法院适用缓刑。符合缓刑使用条件。

1.根据对ZH某交通肇事罪情形符合缓刑使用条件,其符合《刑法》规定的可以适用缓刑的情形。

2.ZH某现在服用精神障碍疾病还需长期治疗。

3.ZH某因离婚,其两个未成年的幼小子女缺失需要其抚养。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本案属于过失犯罪,ZH某具有以上法定、从轻减轻、免除、酌定处罚免除刑罚的情节,请检察机关给ZH某给予从宽处理。

以上辩护意见仅供参考,不当之处恳请指正。
    此  致

辩护人:新疆君和信律师事务所

石  斌                                

2023年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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