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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S某贷款诈骗案一审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新疆君和信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SS某母亲的委托,指派石斌律师担任SS某的辩护人。经过开庭前的阅卷及会见和今天的法庭调查,辩护人依法独立提出如下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合议时参考:

一、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SS某犯贷款诈骗罪,尊重被告人SS某的认罪认罚供述,本辩护人不持异议。

结合本案案卷所有证据反映的客观事实,体现了被告人SS某同案MED(另案处理)、涉案两辆车辆登记车主即贷款买车参与人、买受人、被告人SS某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上述人员实施的是骗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资金行为,骗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资金的意思明确,没有诈骗除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之外的企业、其他组织或自然人财产的主观故意。根据我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之规定,以及2001年1月21日《全国法院金融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法[2001]8号)(以下简称《纪要》)规定,被告人SS某及上述人员实施涉嫌贷款诈骗行为。

二、在被告人SS某认罪认罚且在其自愿签署具结书前提下,并在公诉机关建议的对被告人SS某的量刑幅度内,就量刑方面提出以下辩护意见。

辩护人认为,被告人SS某客观上与他人共同实施了骗贷款的诈骗行为,虽然本案现仅指控被告人SS某一人犯罪。但刑事案件依据刑法和刑事诉讼法规定,认定犯罪及量刑必须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对被告人SS某的量刑应在查明其参与犯罪过程中的行为及作用及后果前提下进行量刑,以免造成被告人SS某一人承担了包括同案MED、涉案两辆车辆登记车主即贷款买车参与人、买受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避免多人违法一人担责的法律后果出现,这样才能做到对被告人SS某量刑适当、公正。辩护人认为被告人SS某具有以下减轻、从轻量刑情节。

(一)SS某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认罪态度好,可以从轻处罚。

SS某在公安机关的第一次《讯问笔录》及此后的所有《讯问笔录》都如实供述了相关犯罪事实。被告人SS某归案后,从公安机关侦查阶段、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阶段、一审法院的审判阶段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认罪态度好,依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二款“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第二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之规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二)被告人SS某具有认罪认罚情节,认罪态度好。可以减轻处罚。

该事实详见SS某在案的7次《讯问笔录》供述、公诉机关的移送的《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据《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 法发[2021】21号)第三部分“常见量刑情节的适用”“(十四)对于被告人认罪认罚的,综合考虑犯罪的性质、罪行的轻重、认罪认罚的阶段、程度、价值、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三)TEG(另案处理)名下的车辆贷款的犯意提出者、TEG(另案处理)名下的车辆贷款取得起关键性重要作用的行为人应当是本案的同案MED(另案处理),被告SS某行为在贷款的取得方面不是主要、关键、最重要、起决定性作用的,可以从轻处罚。

1.TEG名下的车辆贷款的犯意是同案MED(另案处理)提出的不是被告SS某提出的。

被告SS某第1次《讯问笔录》(2021.12.3 00:46:58至2021.12.3  

05:12:58)(侦查卷2P16-P34)侦查卷2P19供述可以证实“问:你说一下第一次骗车的经过?答:2021年11月初,XX快解封的时候,具体时间我记不清楚了,因MED欠我的钱,我就给他打电话问他要钱,他也没有钱给我,我就问他有没有背贷的客户,我还所有贷款,MED给我说这样不挣钱,让客户贷款买车之后,把车落户后卖掉这样挣钱,我问他能不能找到这样的人,MED说可以,我问他在哪,他说他在XXX市,他说让我来就行了,然后让我准备车辆首付的钱,我们就约定在XXX市见面:11月XX日左右,HYY开车带着我来了XXX市......”侦查卷2P23:“问:是谁提议的?答:MED”。

MED第1次《讯问笔录》供述2021年11月20日左右(在XXX和XK做贷款买车的事)XK提出的(贷款买车的事)。2021年4、5月份商量的。侦查卷5P9供述“问:你们当时是怎样商量的?答:XK给我说“你找几个帮做按揭车的人,我给你一点手续费,费用给帮贷款客户2万元”,供述XK说他使用这些车,月贷款由XK还,车购买出来以后,办理假的车辆手续,之后将车卖给他人使用,XK自己还车的月供,这个事情我和XK就是这样商量的。 ……(微信里联系的)”

2.MED通过其微信群主动发布信息招募背贷款的人即登记车主。

 MED第1次《讯问笔录》侦查卷5P10--侦查卷5P11:“问:你通过什么方式找的帮贷款按揭的客户?答:我将“如果急用钱的,手上有驾照,征信没有逾期,没有黑名单之内的推给别人做贷款按揭车辆,自己可获得2—3万元费用”后面附上我的手机号,发到自己的微信朋友圈和微信群内,有人看见了就联系我。”

MED、TEG两人在案的《讯问笔录》中的供述完全可以证实该事实,公诉机关的《起诉书》也确认了该事实。

3.MED通过微信与TEG是取得联系,并在协商背贷款的事宜。MED、TEG两人在案的所有在侦查阶段《讯问笔录》中的供述、TEG妻子的《询问笔录》、SS某的所有《讯问笔录》完全可以证实该事实,公诉机关的《起诉书》也确认了该事实。

4.MED带着TEG直接进BZFK车城4S店购买一辆价值2XXXX0元的DD牌XX达越野车,并从XXXXXX金融有限责任公司、AA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西支行办理的贷款,SS某并没有进BZFK车城4S店没有参与买车和贷款办理事项。

MED第1次《讯问笔录》侦查卷5P10--侦查卷5P11供述“问:你是怎样将这辆车从4S店内办理出来的?答:我带着这个XXX族男子,还有这个XXX族男子的妻子,一起到XXX市XXX汽XX4S店内查下了一下……然后我就帮着贷款的人给金融公司审核的人说……就通过了审核,XK在外面车上等我们,我就让XK给对方这个帮忙办理按揭的XXX族男子转来45000元……”

TEG在MED的指挥下,向金融公司工作人员谎称经济状态良好,取得金融公司信任后办理的贷款(XXXX公安局《提请批准逮捕申请书》【X公(刑)诉字(2022)XXX号】2021.12.29(侦查卷一PXX- P 21)内容根据调查确认的事实)。

MED、TEG两人在案的所有在侦查阶段《讯问笔录》中的供述、TEG妻子的《询问笔录》、SS某的所有《讯问笔录》完全可以证实该事实。

5.SS某在BZFK车城4S店店外,只是付款给TEG和其妻子而已。

6.TEG名下车辆的落户、过户给于港是MED具体办理的。

MED第1次《讯问笔录》侦查卷5P10--侦查卷5P11“问:这辆车是否在车管所办理手续?答:办理了,落到这个帮忙办理按揭的XXX族男子客户的名下,当天我又办理了车辆提档手续,把这辆车提档到了XK找的这个卷发的XX男子客户所在地。”。

(四)涉案贷款的两辆车辆全部扣押在案,且该两辆车的价值完全足以弥补两辆车的贷款损失,贷款人的贷款损失完全全部挽回,危害后果已经降低到最低,可以从轻处罚。

1.被害单位已经有在案扣押20000元作为贷款获赔。

因为TEG从本案获得的约定的好处费20000元,TEG已经退赃至XXX市公安局,2021年11月30日XXX市公安局扣押TEG20000元现金。现扣押在案详见《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侦查卷6P78-P86)。起诉书P2审查查明事实部分亦确认。

  • 扣押在案涉案两辆车辆价值完全大于两辆车辆的贷款,完全能够弥补被害单位的贷款损失。在案扣押车辆都是新车且原车价值共计达39XX00元(2XXXX0元和XX8900元的合计裸车价),远远大于TEG已退赃20000元已抵赔贷款后的剩余贷款余额31XXXX元,在案两辆车辆足以补损。

(五)两车辆贷款中贷款人存在违规或不按正常程序办理贷款,致使本案发生,贷款人及其经办人存在严重过错,作为被害人被害单位有严重的过错,应对被告人SS某从宽处理。

本案因被害单位贷款经办人贷款抵押办理存在大意轻信贷款人的过错而引发的案件。且本案被害单位贷款经办人贷款抵押不规范及管理的重大过失行为是造成本案发生的原因之一,若严格办理贷款抵押手续,不会导致本案发生,作为被害单位其行为有严重的过错。如果刑事被害人对犯罪的发生存在过错,可以对犯罪分子的量刑予以相应的从轻处罚。

(六)公诉人指控SS某犯罪的第二辆车即在HLMMT名下的车辆贷款诈骗存在犯罪中止情形。被告SS某未将第二辆车出卖且被告SS某及登记车主将第二辆车的车辆登记证书准备将车辆登记证书交到金融公司的情形存在,SS某自动中止了出卖第二辆车的行为。辩护人认为就被告SS某涉及该车辆的量刑方面应当免除或减轻处罚。

1.被告SS某及登记车主将第二辆车的车辆登记证书准备将车辆登记证书交到金融公司的情形存在。

被告SS某第1次《讯问笔录》(侦查卷2P30-P31)供述可以证实,详见“问:你说一下第二次实施诈骗的时间?答:2021年12月1日。问:你说一下这件事的事情经过?答:2021年11月25日左右,具体时间我记不清楚了,MED联系我说又有一个客户和之前那个客户一样,也可以背个车出来,然后我们又约到XXX市了,11月28日,我从XX来了库尔的市,我联系MED,但是一直联系不到,然后我就去了MED租的民宿,我去的时候是一个叫RPKT的XXX族男子和一名个子比较矮的XXX族男子,RPKT告诉我说MED因为在KS也是这样套车出来卖被抓了,然后他就说这个客户要来XXX11月29日19时许左右,我在XXX市火车站接到了这个客户,之后就是个子比较矮的男子给客户当翻译,还是和之前的办法样,还是这家DD4S店,11月30日从这家店里又提出来一辆DDXX达,车款是17XX00元,我垫付了4.5万元现金交给于客户,让客户拿去付首付、购置税、GPS费、保险费、金融服务费,我们准备将车辆档案提出来,但是金融公司不同意,还催客户赶紧订车付款,之后客户本人自己掏了7000元钱,我也给客户说要把这7000元钱补给他,客户一共给了5.2万元交给4S店,我们就直接去BZ车管所补办了一个车辆登记证书,补完之后客户就接到4S店的电话了,然后我们准备将车辆登记证书交到金融公司,但是我哥YXF的朋友范文磊不同意将车辆登记证书交回去,说等客户把车号变到他名下之后再还回去,紧接着我们今天就被抓了”。

ZSF(XXXXXX金融公司)《询问笔录》侦查卷XX1陈述:HLMMT说:……明天四点左右我给你送过去……。

2.SS某自动中止了出卖该第二辆车的行为客观存在。

被告SS某第1次《讯问笔录》(侦查卷2P32)供述可以证实详见“……问:你去查验车辆是否抵押的目的是什么?答:就是为了挣钱,想着如果车辆没有被抵押,我们就可以把这辆车卖出去。问:这辆车是否被售卖?答:没有。问:你们为什么没有卖这辆车?答:因为4S店的工作人员给客户打电话,他们知道我们补办了车辆登记证书,让我们把车辆登记证书还回去,否则他们就要报警,然后我就怂了就不敢卖这辆车了。”。

被告SS某第2次《讯问笔录》侦查卷2P42供述“未售卖的原因供述“因为4S店的人发现了我们补办机动车登记证书,我知道是违法的,就不敢卖了”。

被告SS某第6次《讯问笔录》(2022.2.25)侦查卷二P61:“问:为什么没有卖这辆车? 答:因为4S店的人发现了我补办了车辆登记证书,我也知道是违法的,就不敢卖了。”

就本案而言,公诉人指控SS某犯罪的第二辆车即在HLMMT名下的车辆贷款存在犯罪中止情形。依据《刑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即便不认定SS某对该车辆的犯罪中止,至少也应认定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依据《刑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依据《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 法发[2021】21号)第三部分“常见量刑情节的适用”“(四)对于未遂犯,综合考虑犯罪行为的实行程度、造成损害的大小、犯罪未得逞的原因等情况,可以比照既遂犯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下;”。

  • 在车辆贷款的当月被告人SS某就被抓获并被羁押,本案两辆车辆的首月首期贷款还款期未到,SS某被抓获还款义务还未产生,贷款的必然不还的后果具有或然性,不还款必然性后果不确定。

涉案第一辆车即TEG名下的车辆名下车辆是2021年11月XX日贷款购买的,涉案第二辆车即HLMMT名下车辆是2021年11月29日贷款购买的,对应还款日期时贷款次月满月日,SS某是2021年12月3日因本案被XXX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羁押的,说明两车的贷款首期还款期还未到,两车贷款损失确定性存在问题。请法庭量刑时务必考虑这一特殊酌定从轻量刑情节。

八)被告人供述还前3个月贷款的还款意愿存在,未必必然存在确定的涉案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损失就是33XXXX

被告SS某第1次《讯问笔录》(侦查卷2P16-P34)侦查卷2P28供述可以证实:“问:你们把客户的车过户走卖了之后,你们后续准备怎么处理?答:就是给金融公司还还前3个月贷款,后面就不管了,让放款的银行去找贷款的人偿还贷款。问:你们为什么要偿还3个月贷款?答:在3个月之内,贷款不出问题,金融公司不会去找客户,这叫安全期,3个月之内不不偿还贷款,银行会找金融公司麻烦,金融公司就会查车的去向,就很容易发现车被过户走,过了3个月之后,不还贷款,银行不会找金融公司,直接就会找贷款人索要贷款,贷款人无法偿还,就去认院起诉贷款人,一般银行是不管车的去向的。”两车的首期还款期未到的情况下,SS某已经羁押了其连在笔录中供述前3个月愿意还贷款时间机会都没有。请法庭量刑时务必考虑这一特殊酌定从轻量刑情节。

(九)SS某未初犯、偶犯,无前科。

XXX市公安局2022年7月1日盖章的《情况说明》1份及图片(二次补侦卷P1—P4)证实未发现SS某到案前有其他行政违法、刑事违法犯罪前科的说明。

(十)经过法庭调查,本案存在多人行为一个结果情形,在给SS某量刑时请法庭充分考虑,以免有SS某一人承担刑罚后果。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SS某具有以上多种从轻、减轻量刑情节,为体现法律的尊严和公正,本着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请贵院依法对SS某贷款诈骗罪从轻或减轻处罚,在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幅度内判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在符合法律条件时适用缓刑。

                          

辩护人:石斌律师

                               二O二三年三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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