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诚信,竭诚为您服务!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人身损害

分享到:0

     

石斌律师代理某医院应诉医疗损害责任纠纷胜诉案一审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新疆君和信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某医院的委托,代理应诉其与原告胡某诉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的一审,现根据案件事实与法律规定发表一下代理观点:

被告某医院在为原告胡某诊疗过程中,没有违反医疗常规,不存在医疗过错,原告诉称的损害后果与被告的诊疗行为不存在因果..。原告胡某的诉讼请求缺乏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庭依法予以驳回,诉讼费用由原告自行承担。

一、胡某同一就诊部位面部我院就诊手术前,在其他机构有多次接受不同的方法的面部年轻化提升手术史。

胡某在2016年10月19日来我院之前,曾因其在其他机构多次接受用不同的方法做过面部年轻化提升手术不理想,故胡某来我院就诊要求做“微拉美”中面部提升手术,也就是说胡某手术的同一部位面部在我院手术前在其他机构有多次手术史,该事实有《整形美容门诊病历首页》根据胡某自述的“手术史”项明确记载“曾多次接受面部年轻化术”、胡某签字确认的《美容整形手术前后告知即知情同意书》中第“13、其他:”内容中的第5项“由于受术者曾多次用不同的方法做过面部年轻化提升手术”内容能够证实。

二、被告具备美容整形手术资质,在给胡某诊疗过程及“微拉美”中面部提升手术前告知了相关手术风险及注意事项,手术医师具备相应资质,手术中没有违反医疗常规,不存在医疗过错,被告对胡某“微拉美”中面部提升手术的过程,详见被告提交法庭相关许可证、病历材料。

原告胡某在近三年后诉讼提出的所谓损害后果无相关医疗机构的合法、关联、真实的诊断及救治事实。

三、被告某医院对胡某的诊疗行为与胡某所诉理由损害不存在因果..。

被告给原告提升术的部位在面部的手术部位在颞部,被告没有在胡某除颞部之外的部位包括左右额肌,左口轮匝肌给胡某做手术,即使胡某存在EMG神经元性损害(左右额肌,左口轮匝肌)左面神经部分受损,也与被告某医院无关。

从术前、术后即刻、术后照片看,原告胡某于2016年10月19日在被告处做的“微拉美”中面部提升手术,手术过程顺利,术后恢复期后,恢复良好,没有造成医疗损害。

综上所述,原告胡某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请求法庭予以驳回其全部诉请为盼。

代理人: 新疆君和信律师事务所

石 斌 律师

该案是本律师代理医疗机构应诉患者索赔案,一审.委托鉴定机构鉴定确实认定患者认为医方存在医疗过错的依据不足,印证了本律师代理本着实事求是的答辩和代理意见。一审.判决驳回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采纳了本人的代理观点。感悟:律师无论代理医方还是患方代理律师应当按照客观证据和法律规定代理应诉或起诉;证据至上,法律至上。

联系方式CONTACT INFORMATION

  • 石斌
  • 手机:13199722179
  • Q Q: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 邮箱:565835273@qq.com
  • 地址:新疆库尔勒市文化东路金色时代广场D区四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