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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某涉嫌盗窃案审查阶段辩护意见书

xxx市人民法院:
新疆君和信律师事务所接受盗窃案犯罪嫌疑人A某的委托,指派本律师担任A某盗窃案审查起诉阶段的辩护人,辩护委托手续已提交贵院,本律师经向A某了解案情并经向贵院查阅本案案卷后,现就A某在本案中行为的定性及是否构成犯罪、是否构成盗窃罪及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提出如下辩护意见:
一、A某在本案中行为的定性问题。
(一)同案犯罪嫌疑人D某行为是故意毁坏公司财物行为还是盗窃行为问题,因为D某的行为影响可能A某的行为定性。
D某是本案对涉案测速仪相关行为的实施者。D某在本案中的行为是故意毁坏公私财物行为还是盗窃行为呢?根据本案犯罪嫌疑人D某的主观方面和客观行为,其行为主观就是想把涉案的测速仪里的数据销毁、把测速仪里的摄像数据、及拍照图片销毁,在无果情形下其进一步的行为是将测速仪想浇水弄坏,目的就是逃避公安机关对其违章的法律责任的追究即违章处罚,D某自己一直供述其主观方面并不具备将涉案测速仪占为己有的意思,D某的主观也就是故意毁坏测速仪而已,最终的作为结果D某只是将测速仪放到一个地方,D某也没有将测速仪拿走占为己有。
从犯罪嫌疑人D某侦查阶段的所有供述看,其一直不认可其行为是盗窃,且不认为是盗窃犯罪行为。根据D某行为的性质、结果及主观,期限为性质只能认定为故意毁坏公私财物行为,不能认定为盗窃行为。
(二)即便D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犯罪嫌疑人A某的行为不构成盗窃行为,亦不构成故意毁坏公司财物行为。
1.A某没有盗窃测速仪的主观故意,A某更没有与D某盗窃测速仪的共同故意。
2.A某没有对涉案测速仪从交警部门放置测速仪的地方实施拿上车、也没有从车上将测速仪拿下车的行为,A某没有对涉案测速仪实施拿上、拿下盗窃行为。
二、A某在本案中行为是否构成犯罪问题、A某在本案中行为是否构成盗窃罪问题。
即使D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毁坏公私财务行为,但涉案测速仪并未毁坏,在涉案人员D某及其他两人协助公安机关找到后经检测没有损坏,且返还给了测速仪的单位继续用于道路测速。故D某的行为没有损害损坏后果,其不构成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
另外A某只对测速仪浇水也未造成测速仪损坏,A某在本案中的行为既不构成是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也不构成盗窃罪。
辩护建议意见:公安机关将D某、A某作为盗窃(测速仪)共同犯罪立案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本辩护人认为,A某至始至终没有控制涉案测速仪,A某的行为显然也不构成盗窃行为。基于以上犯罪嫌疑人A某没有与D某盗窃测速仪共同故意,A某的行为不构成盗窃罪,A某无犯罪事实,公安机关的起诉意见书,认定犯罪嫌疑人A某盗窃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基于以上事实,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规定,有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情形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并依据《刑事诉讼法》..百七十七条..款“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之规定,恳请贵院对犯罪嫌疑人A某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办案效果:本案经检察机关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后,本律师提出了审查起诉阶段的辩护意见,检察机关采纳了本律师的额辩护意见,作出了对A某的不起诉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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