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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某女起诉某男离婚案代理意见

      

       一、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完全破裂,没有和好可能,.应准许离婚。

       1、在婚姻基础方面,原、被告夫妻双方婚前缺乏了解,被迫草率结婚。

       原告在双方相互缺乏必要、足够了解的情况下草率与被告登记结婚,婚姻基础相当薄弱。因原告与被告结婚前有不幸的婚姻,且不怎么与社会上打交道,社会阅历单纯、社交范围较窄,注定了原告在选择对象、谈婚论嫁上处于劣势。相反的是被告年长原告12周岁,应该说社会阅历丰富。原、被告双方认识后因同居,致使原告怀孕,该情况有原、被告2016年3月31日登记结婚及婚生子出生日的事实,可以得知在原告已怀孕近几个月(100多天)情况下,原、被告因原告怀孕被迫登记结婚。

       2、在婚后感情及离婚原因方面。

       由于原、被告婚后被告对怀孕的原告漠不关心,对原告不闻不问,被告始终在外干什么也从不告知原告,原被告始终未建立起基本的夫妻感情。在原告生产及坐月子期间,被告对原告及婚生子漠不关心,未付抚养费及其他生活必需费用,这些费用均是由原告承担。刚刚分娩完身体虚弱的原告和正需要用心呵护的新生儿,不仅没有得到被告应有的悉心照料,无奈下,原告只能携孩子在娘家居住坐月子,被告对孩子及家庭不管不顾,极端自私不负责任的态度和行为,使原告没有感受到任何家庭的温暖,原告对被告早已心灰意冷,对这段不幸的婚姻彻底绝望,无法与被告共同生活。

      3、在夫妻..现状方面及有无和好可能方面。

      原、被告因感情不和等原因现已分居近两年之久,被告故意与原告及婚生子不共同生活。截止今天开庭之日,被告仅在婚生子出生当日、出生第40天看了两次后至今,被告对原告及婚生子不闻不问。被告不接原告 且将原告 拉黑,原告对被告及婚生子采取的冷暴力行为,恶劣态度已经忍无可忍,双方之间完全没有和好的可能,原告坚决要求离婚,在离婚问题上没有任何回旋的余地,因此,强制维持夫妻..已没有任何意义。

      被告的行为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条规定的“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所称的“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属于《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二)项规定“实施家庭暴力…..的” 应准予离婚的情形。《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基于上述事实,代理人认为,婚姻..应该是建立在深厚的感情基础上,双方基于信任和责任共同维护的,而原、被告间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并无和好可能,若再勉强维持着这段名不符实、名存实亡的婚姻,对双方来说都是一种痛苦,对原告及婚生子来说更是一种伤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 》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准予或不准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作为区分的界限。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和审判实践经验,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据此,可判决原、被告离婚。

    因此,为保障原告的离婚自由,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二)项、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的精神及第2条的规定,恳请法庭依法判决准许原、被告离婚。

     因男方不见女方和婚生子,且不拒收传票.依法公告送达缺席审理判决双方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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