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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甘蔗遭穿市容制服人员围抢

  12月6日,发生在南通市海门区三星镇“穿制服人员围抢老人甘蔗”的视频在网络上被大量转发,引发社会关注。

  12月6日夜,南通市海门区三星镇发布情况说明称,经核实,身着保安制服人员为该镇购买服务的第三方市容公司人员,按合同承担市容管理相关工作。其现场处置过程简单粗暴,与约定工作要求格格不入。

  目前,三星镇已暂停该公司相关责任人员工作,启动程序开展调查,并依照规定进行问责。

  二、暴力执法怎么处理

  行政执法中违法责任追究的目的在于对受到损害的行政相对人给予适当的补救,处罚行政执法不文明责任人,并恢复行政执法中由于不文明过错所破坏的社会关系、社会秩序。目前有关行政执法中违法责任追究的法律法规明显不够健全和完善。如有的法律或法规只有关于行政主体的责任规定而缺少关于行政公务人员个人因职务执法中的违法而应承担的责任;或者只有抽象、笼统、概括性的责任规定,却无具体化的责任形式予以落实等等。这些缺陷,都亟待在理论上和立法上予以解决,以使违法行政责任追究的内容、形式、程序等均做到有法可依。

  对政府行政执法责任人的惩戒力度,要掌握好追究责任者的标准,在确定责任追究的方式上,除了现行的降级降职、行政记大过、行政记过、通报批评等之外,还可以增加向利益受损人道歉、承担部分损失等方式。 对那些不能适应执法工作,甚至严重不负责任,法制水平和工作能力很差的执法者个人要严肃及时清理,以保持政府行政执法队伍的纯洁性。

  三、如何认定暴力执法

  暴力执法不仅在形式上体现为行政违法,而且从维护正义的角度,也应把暴力执法界定为行政违法。

  理由有两点:一是形式上违法。在我国,行政违法是指行政主体所实施的、违反行政法律规范,侵害受法律保护的行政关系尚未构成犯罪的有过错的行政行为。 从形式上来看,暴力执法是滥用职权的违法行为,它的动机在于追求不当的行政利益,违反了一般人的理智、常识及社会公认的公平原则,出于利益的考量而使用了暴力,可以认为是显失公正。二是维护公平正义的需要。

  暴力执法在我国法律中并无明文规定,但是若因执法人员的行为造成损害,可根据我国相关规定进行救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人民警察不得有下列行为:殴打他人或者唆使他人打人;其他违法乱纪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第五十条规定

  人民警察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或者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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