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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不予立案通知书几日内送达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对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只做不予立案通知书,并在三日以内送达控告人。”如果公安机关决定不予立案,又不送达不予立案通知书,属于违法行为,针对此违法行为,有三种救济途径:

  1、向该公安机关的纪检监察部门进行举报、控告;

  2、向该公安机关的上级公安机关进行举报、控告;

  3、向检察院就公安机关不出具不予立案通知书进行举报、控告。

  二、不予立案的条件是什么

  1、没有犯罪事实:

  (1)危害社会的行为没有发生;

  (2)危害社会的行为没有达到犯罪程度,即没有触犯法律;

  (3)犯罪事实没有证据证明

  2、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依据《刑法》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刑诉法》15条、130条规定情形,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不予立案通知书答疑

  网友提问:

  公安机关不给书面不予立案通知书怎么办?

  律师回答:

  不合法。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三条

  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起诉,必须受理。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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