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顾问单位代书某行政许可案行政答辩获法院支持
来源:库尔勒知名律师 网址:http://www.lawyebjzs.com/ 时间:2023-08-27 10:08:03
行政答辩状
答辩人:AAA县农业农村局
法定代表人:XXX 职务:局长
住址:新疆AAA县XXX路XXX号
答辩人因与原告CCCC养猪专业合作社行政许可纠纷一案答辩如下:
一、答辩人未作出原告请求的“不同意为原告办理《动物防疫条件许可证》的决定”,原告请求撤销“被告不同意为原告办理《动物防疫条件许可证》的决定”请求不成立,其请求“责令被告限期重新作出决定”的请求不成立。
答辩人对原告的申请行政许可未作出决定前,原告CCCC猪专业合作社其法定代表人DDD将申请办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所有申请材料有在办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行政许可过程中全部拿回,答辩人实施行政许可程序无法进行,由此造成该行政程序未完成。至今答辩人未作出原告请求的“不同意为原告办理《动物防疫条件许可证》的决定”,也无法继续进行行政许可。
依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任何个人是无权代表行政许可实施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任何个人也是无权代表答辩人作出任何决定,原告诉称审核人员更无全代表作为行政许可实施机关的答辩人作出决定。
二、原告申请办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养猪场场址确实存在不符合场址安全选择要求。
原告申请《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养猪场场址毗邻XX高速公路,该高速公路是贯通南北疆的交通大道,每日通行车辆及乘客数以万计,场址又紧邻CCCC县XXX镇XXX村居民集中点。原告申请办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程序中,虽然2019年12月18日农业部发布的《农业农村部关于调整动物防疫条件审查有关规定的通知》(农牧发【2019】42号)和2022年8月22日《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条款里对选址距离不做强制要求,养殖场所选址距离不再做强制规定,但是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的《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各场所之间,各场所与动物诊疗场所、居民生活区、生活饮用水源地、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之间保持必要的距离。且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非洲猪瘟常态化防控技术指南(试行版)》的通知(农办牧【2020】41号)中《猪场选址生物安全风险评估内容》参考值,对规模猪场场址选址生物安全风险评估中明确规定:主要公共交通道路距离猪场的最近距离必须大于1公里以上,场区周围最近村庄的距离大于1公里。而CCCC养猪专业合作社距离相邻和库高速公路50 米左右小于1公里,与XXX县XXXX镇XXXX村居民集中点距离 300 米左右也是小于1公里。所以,原告的申请养猪的场址生物安全风险较高不符合场址选择要求。
答辩人认为,原告诉求无事实根据,无法律依据,请法院依法公正判决,驳回原告CCCC养猪专业合作社的起诉或全部诉讼请求。
此 致
AAA县人民法院
答辩人:AAA县农业农村局
2023年4月22日
案后记:原告代理律师未全面分析案情,且未准确分析研判诉称的行政许可行政行为成立与否,冒然代理行政诉讼,确定诉求不合法。本人代顾问单位即答辩人代书了以上答辩状。经法院一审审理作出了一审行政裁定书,以答辩人(被告)未做出涉案行政许可,所诉行政许可行政行为未成立 ,原告所诉案件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驳回了原告的起诉,原告方未上诉,该行政裁定书已经生效。
服务心得:不论原告还是被告,行政诉讼案件的代理须由专业行政诉讼律师代理服务,否则原告诉求落空,实质诉求利益不能得到有效保护;或被告答辩切不中要害,不能准确陈述案件事实,对案件涉及的行政行为定性模糊不定,不能配合协助法院查明案件事实,可能会招致败诉的后果。